學生在上體育課受傷應該誰來負責?
一、“孩子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學校負全責麼?”:
(1)不一定,學校只負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2)孩子在上體育課時受傷,如果所做項目是國家規定的教學項目,如果用於體育教學的器材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如果授課教師在教學中按教程規定盡到了相關管理和保護義務,如果學校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救並及時通知家長的,學校不存在過錯,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學校在以上環節中有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此是教育部的規章,效力上要低於以上兩個法律法規)
三、建議:
如果找不到校方的教學設施不符合規定、教師在上課時沒有盡到照顧保護義務的證據的,不可能要求學校全部賠償,看情形,學校能承擔的賠償比例或許還有協商餘地,能協商再多要點就算了,而且我認為50%已經不錯了。
對於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傷這個問題誰來負責這個問題應該辯證的來看待和解決,首先要找到出現過錯的中心環節在哪裏,是學校體育設施器材不合格?是學校沒有盡到保護的責任?還是就學生受傷後學校救治不及時。其次,學生自身是否有責任?所以這個問題的出現更是多方面的問題,要辯證的看待。但是既然出現了此類問題學校和學生以及家長都要盡力的協商解決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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