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拿走遺失物是侵佔罪嗎?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會遇見這樣的情況,就是在公共場合我們會拾得他人的遺失物。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下我們難以找到。遺失物的主人。對於這種情況,有些人會將遺失物會先選擇自己保管。但是,法律上對這種行為的規定,有可能會被定性為犯罪行為。那麼,在我國拿走遺失物是侵佔罪嗎?
一、在我國拿走遺失物是侵佔罪嗎?
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秩序的行為在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下都會構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於民事糾紛一旦確認為刑事犯罪相關行為人是要依法接受刑事處罰的。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遺失物: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遺忘物: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遺失的將所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遺失物
而侵佔罪是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是他人的埋藏物。
所以拾得遺失物構成侵佔罪嗎,回覆是侵佔遺失物不是侵佔罪。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拾得遺失物作為無因管理的一種民事行為,再受到其自身難以定性的原因我們的民法典對拾得遺失物的行為,進行了一種較為寬泛的定性。大家在瞭解民法典相關方面的知識之後,就可以對拿走遺失物是侵佔罪嗎這樣的行為有一個明確的評判。拿走遺失物只是構成侵佔遺失罪,並不構成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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