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案件的代理詞怎麼寫?
民事訟訴中,作為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向法庭提交案件相關的代理詞。當然,也可以選擇不提供。那麼律師就可以根據案件相關情況和證據進行代理詞書寫。那麼,財產侵權案件的代理詞具體怎麼寫呢?下面小編整理具體內容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代理詞內容
首次在代理書中明確本次代理的主要目的。全文可以參考以下四點進行具體綜述。將案件具體內容呈現給審判員和審判長。
1、《和解協議》已經將原告所謂的財產糾紛全部解決
2、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有起訴狀附件中的《財產清單》所謂的財產所有權
3、退一步講,根據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的約定,原告也沒有權利要求被告返還所謂的任何財產
4、基於上述理由,原告所謂的賠償損失的金額更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的訴訟費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合上述四點,依據法律和法規,從不同角度綜述理由。
二、財產侵權刑事賠償:
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財產侵權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投訴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通過閲讀上述材料,相信您對代理詞的主義事項及寫作格式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您可以提供代理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進一步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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