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何向法院起訴
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何向法院起訴?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可以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5000以上)或尋釁滋事罪,屬於刑事案件,報警後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只要協助他們偵查即可,至於損失,可以向嫌犯要,也可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依據《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損壞公私財物是有法定立案標準的,如果受害者是在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情況下想要自己到法院起訴的話,可以參考民事訴訟的流程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提起訴訟,但受害者最好也不要因為自己的一時衝動就做出這種決定,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肯定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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