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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復議審查人員不少於2名嗎?

一、税收復議審查人員不少於2名嗎?

税收復議審查人員不少於2名嗎?

是負責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必須有兩人以上。必須注意的是,這是對行政複議機構人數上的要求,而不是行政複議機關。

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税務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代理人蔘加複議活動,必須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遞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2、税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

3、《口頭申請複議登記表》,1份

4、 納税人書面申請,2份

二、 税務行政複議的時效限制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人申請複議前,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我國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受到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的規制的,因為行政行為對公民的權益的影響是十分大的,我們如果是遇到了不合法的行政行為的可以積極的提起訴訟等,比如説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