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的特點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的特點主要有:
(1)以税務爭議為處理對象,沒有税務爭議,就無需複議。
(2)以税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首先,税務機關已經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否則不存在爭議對象,當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復議。其次,當事人不眼,否則即使存在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複議也不自動發生。再次,進行復議的行政行為應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後,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
(3)複議依申請而進行,只能由税務管理相對人提起,不能由原處理機關或上級税務機關提出。
(4)複議審理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5)税務行政複議與税務行政訴訟相銜接,構成税務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規定可選擇的複議之外,税務爭議案件未經複議,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實體判決。
(6)複議案件的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不調解為原則。税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説,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税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税問題引起的爭議,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行政複議的情形的,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並不一定就是符合實際的,我們在自己的權益被侵害的時候也是可以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比如説除法律規定可選擇的複議之外都是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
法律規定滯納金什麼意思?
一、法律規定滯納金什麼意思?滯納金,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税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在我國法律中,合同滯納金中不存在的,現在只規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的責任。...
-
税務行政複議和聽證有什麼區別?
我們都知道為國家交税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應有的義務,正常的交税可以讓這個城市發展的更好更和諧,可是還是有些政府官員利用自已的權力向納税人亂收費,作為納税人肯定是不服,那作為納税人是進行行政復義呢,還是聽證,那就來了解一下税務行政複議和聽證有什麼區別?下面就來...
-
税務局行政複議機關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行政複議機關,通常來説行政機關作出了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規定之後,筆記對當事人進行一些處罰,或者是對單位吊銷了其營業執照等處罰之後當事人對於這樣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但是税務局有一定的差異。那麼關於税務局行政複議機關的規定是怎麼樣...
-
屬於逃税罪構成要件的有有哪些
一、屬於逃税罪構成要件的有哪些(一)逃税罪的主體要件逃税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税義務的納税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二)逃税罪的主觀要件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税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