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税款滯納金怎麼算?
一、未繳税款滯納金怎麼算?
(一)一般税款
税款滯納金是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税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税款利息,《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二)未按期預繳税款
根據舊《徵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税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税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税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税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為國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税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税款的税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徵管法》、《企業所得税法》並不牴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二、税收滯納金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税人應繳納税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兩種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注意:
(一)節假日的税收滯納金規定
滯納金是與税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税款的納税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税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二)企業所得税的滯納期限
根據現行所得税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由於企業所得税的特殊性,實際工作中對於“預繳”和“結清應繳應退税款”兩個期限難於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國家税務總局國税函明確規定,“對年度企業所得税的檢查,宜在納税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彙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彙算清繳結束後的檢查)查補的税款,其滯納金應從彙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現行所得税政策下,納税人滯納企業所得税,應從年度結束後那個年度的6月1日起開始加收滯納金。
但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有依法納税的義務,如果是應該自己繳納的税款,而在規定的納税期間沒有繳納清楚,那麼噹噹事人繳納税款截止日期的那一天開始算起,就會加收滯納金,而加收滯納金是按照當事人的滯納税款那一天的每一天開始算起,都要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時間長,可能還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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