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鋪偷税漏税的舉報需要什麼證據?
一、關於商鋪偷税漏税的舉報需要什麼證據?
1、準備好書面資料,比如合同原件,發票,賬本等。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由於國税地税管轄範圍不一致,要注意弄清楚舉報內容涉及的税款屬於哪個税務機關管轄。舉報中心舉報的範圍是: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税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税務違法行為。
2、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二、偷税漏税的區別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對偷税行為,税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税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税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
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税與偷税有着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税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
税法規定,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整頓税收秩序加強税收管理的決定》規定:對臨時經營者漏税的,可以按照規定扣留其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税務局長批准,可以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税款、滯納金和罰款。要從根本上杜絕漏税現象,除了對漏税者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外,最關鍵的是對漏税者進行税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的教育,使得漏税者懂得税法,健全財務制度。
偷税與漏税的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偷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漏税與偷税的轉化。漏税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為偷税。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税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税。
關於商鋪偷税漏税的舉報需要的證據一般還是以書面資料為主,包括一些合同原件,發票和賬本等。收集相關資料可以直接向當地税務機關舉報,舉報的形式可以是書信,電話或者口頭的。現在很多人都容易將偷税和漏税兩個概念混淆,其實兩者區別很大,兩者的主觀、客觀方便,還有法律後果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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