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刑罰阻卻事由是什麼?
一、逃税罪的刑罰阻卻事由是什麼?
逃税罪的初犯,只要是對逃避的税款進行繳納。然後向税務部門繳納滯納金。並且受到了相關的行政,那麼犯罪嫌疑人即可不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只需要承擔行政處罰即可。
我國對逃税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
二是繳納滯納金。
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這裏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內容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對逃税罪的初犯在補繳税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税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
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税罪數額的巨大標準多少?
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對逃税行為,税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逃税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逃税和漏税罪主要的區別就是逃税是主觀上的故意,構成逃税罪法院會如何量刑而漏税是因為過失。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些涉及税收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因為我國的税收是我國的國家的重要財政收入之一,如果是公民不繳納税務的話,此時就是會造成國家的財產的損失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不能作一些逃税、偷税漏税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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