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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的產生的效果包括什麼

(一)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三)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四)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着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先訴抗辯權的產生的效果包括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