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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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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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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鑑定書下來之後如何做
律師解析:事故鑑定書下來之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的損失賠償可以進行協商處理,也可以到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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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怎麼得到賠償
律師解析:1、簡單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2、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經交警立案處理後進入調解程序。3、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一致申請並對事故認定書及車輛檢驗、傷殘鑑定無異議的情況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進入調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交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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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做傷殘鑑定法院能否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可以判決,就是對於自己的賠償那方面是不利的。有傷殘的情況下而不申請做傷殘鑑定的,法院可以開庭,但是不會支持傷殘賠償項目;建議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委託鑑定,一旦評上級,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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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鑑定人要注意什麼問題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鑑定人要注意的問題有: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