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銜接的規定
1、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廢止時間應當是2017年3月23日。理由如下:
第一,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屬於國家標準範圍,根據國家授權,國家質檢總局擁有公佈國家標準的這一權限,該標準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第二,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起草單位為公安部,2016年10月30日公安部作為責任單位已經對這一規範性文件廢止的必要性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廢止”;2017年1月14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下發“國標委綜合函【2017】4號”《關於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的通知》,其中第一條規定“結論為廢止的強制性標準:由原標準發佈主體或負責整合精簡工作的責任部門儘快發佈廢止公告,宣佈標準廢止。廢止公告同時抄送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其中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屬於強制廢止的標準之一。2017年3月23日國家質監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佈第6號公告正式廢止了包括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在內的396項強制性國家標準。
至此,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正式廢止;2017年3月24日以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的,傷殘鑑定標準應當依據兩高三部聯合發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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