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書多長時間出來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按簡易程序處理的,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按普通程序處理的,一般是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其他的情形,要具體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八條,由於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第六十九條,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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