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仲裁時效是多久?
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國籍是指一個個人作為一個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於這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基於這種身份個人同他的國籍國之間發生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他被認為是該國的國民,對該國享有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一些權利,負擔外國人所不能負擔的一些義務。
嚴格和正確的來説,只有具有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具有國籍,但是為了區別對待的需要,在現代國際和國內實踐上,不僅法人、船舶、飛機被賦予了國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也被貼上國籍的標籤,只是決定法人、船舶、飛機以及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籍的原則,與決定自然人國籍的原則不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國籍標誌着其法律效力的來源,因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總是由特定國家的國內法賦予的。從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的實踐來看,如果一項裁決被其國籍國的法院撤銷後,一般也不能得到其他國家法院的承認和執行。1958年聯合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戊)項就規定,如果裁決被裁決地國或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所屬國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被請求承認和執行該外國裁決的國家的主管機關就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該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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