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分立一般性税務處理
企業分立是在原有公司的基礎上,將企業分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是不同於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業的分立是一種經營戰略的調整,更好地適應經營環境的變化。分立後的企業在税務方面跟未分立時是有所變化的,其税務處理方式有一般性和特殊性兩種,下面我們就淺談一下企業分立一般性税務處理。
一、淺談企業分立一般性税務處理
企業分立的税務處理一般來説是指所得税,所得税法上的企業分立的定義來自《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按其規定,分立業務的處理分為一般性税務處理和特殊性税務處理。下面就一般性處理進行分析。如果不符合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企業分立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税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在一般性税務處理下,被分立企業如果資產增值較大會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税款較多。
二、企業分立的其他税務處理
公司分立業務比較複雜,總局對各税種基本有明確規定,下面分別闡述:
(一)流轉税
公司分立業務交易的其實是被分立企業的淨資產而非實物,理論上不屬於流轉税的徵税範圍,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税問題的公告 》均有規定,在分立情況下不徵收營業税和增值税。
(二)契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税政策的通知》規定,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業分立中,分立企業並沒有向被分立企業支付對價,而是被分立企業股 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業分立過程中,儘管房產與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是被分立企業並沒有獲取相應的對價,不屬於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因此不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税。在財税1995(48)號文中雖有明確規定,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但對與之相對應的企業分立行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税卻未有規定。按照我們的理解,法理上應該不用交納。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地方税局卻明確要交納土地增值税,在國內的徵税環境下,企業一般還是遵循地方規定,所以希望國家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以免出現税企爭議。
(四)印花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分立的業務交易是企業的淨資產,因此不用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對於所得税,企業分立一般性税務處理的情況下,是不能相互彌補虧損的。企業分立涉及到的税務問題是比較複雜的,要結合公司的自身經營情況和企業利潤等多種因素來決定是否要分立。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諮詢,感謝您的閲讀,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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