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是否雙賠
對於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這一問題,目前我國立法尚未明確,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態度,贊同和支持當事人同時主張的請求。
但是,對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對工傷賠償項目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重複性賠償項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執行的重複性賠償項目的範圍並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法院只限制規定對於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人支付的醫療費工傷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不再重複支付。
但對於已經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並未免除第三人侵權人就對工傷已經支付的重複性賠償項目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先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並不影響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人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此,對這一問題,具體要看工傷賠償的先後順序。
《2015年度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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