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傳銷是我國一直以來嚴厲打擊的一種非法活動。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的,就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即組織、領導傳銷罪。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累計叨叨一百二十人以上或直接、間接收取參與人員繳納金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等視為情節嚴重的情況,將從重處罰。
一、組織、領導傳銷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活動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對商業誠信和社會倫理道德體系造成巨大破壞,嚴重危及社會穩定與和諧。國務院發佈的《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禁止傳銷條例》,明令禁止傳銷活動。司法界予以積極迴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1號”《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將傳銷活動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研發第七號”《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覆》,對國務院發佈《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前行為人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中實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詐騙、非法集資、虛報註冊資本、偷税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罪責。本文針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的罪名、各類主體的刑事責任、罪數和追訴標準等問題進行探討。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可以知道,組織、領導傳銷罪情節嚴重標準主要包括了五種情形,只要存在其中之一,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是構成此罪的。之後也就可以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責任,犯罪情節嚴重的時候,一般是對行為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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