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的被告責任依據是什麼?
一、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的被告責任依據是什麼?
地面施工緻害的,屬於施工方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擔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發生地面施工侵權糾紛怎麼處理?
地面施工侵權糾紛,現大都採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於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於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願做出讓步前題下。
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於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只要當事人合同約定或發生爭議後達成補充協議可以將爭議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案值不論多少,仲裁機構都會受理。
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説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面施工緻害責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如果是施工方沒有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沒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人員傷害的,那麼是需要由施工方承擔致害責任的,如果是個人行為導致的,那麼個人承擔責任,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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