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一審終審後就完結了?
一、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是一審終審麼?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一審終審後就完結了,婚姻無效案件對於身份關係的部分是一審終審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部分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沒有法律根據。對民事案件審理適用程序分為一般訴訟程序和特別訴訟程序。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限於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該章沒有審理婚姻無效案件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沒有法律根據。
二、婚育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
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並不是特別瞭解,他和普通的民事訴訟活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由於其涉及到的是身份關係的,所以應當是一審終審,是不允許對此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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