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申訴案件可否上訴?
一、公民的申訴案件可否上訴?
公民的申訴案件是可以上訴的。
1、上訴後對終審判決不服的,仍然可以申請再審。因為上訴與申請再審,並不矛盾。法律沒有禁止上訴的就不能申請再審了。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
(1)申訴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2)申訴的主體,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於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於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訴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對於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②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③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綜上所述,公民因為某個案件而對判決的結果一直不服,但是因為已經經歷過一次的申訴而導致公民在繼續伸冤的道路造成了阻礙,但實際上國家並沒有規定公民的申訴就不可以上訴再審了,而且公民只要能夠拿出證據的是可以得到最高級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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