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是怎樣的?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有:決定再審、指令再審、決定提審和提出抗訴。
(一)決定再審
這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所採取的方式。
(二)指令再審
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實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
(三)決定提審
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理,而直接組成合議庭,調取原審案卷和材料,並進行審判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該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應當指出,指令再審和決定提審都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為便於再審案件審理時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以及就地複查證據,核實案情,一般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原終審人民法院再審。對於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複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
決定再審、指令再審和決定提審,都是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方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製作再審決定書。
(四)提出抗訴
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因此要對一個案件提起審判監督通常是需要針對一個已經發生了具體效力的裁決來確定,做出裁決之後,經過調查發現的確是存在着一些錯誤,那麼就需要把該案件交給審判的相關委員會進行討論從而再決定用哪種方式發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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