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沒有保險代位追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中代位追償權和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保險財產損失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先與被保險人簽訂了財產損失賠償協議,之後保險公司又對被保險人進行了理賠,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有代為追償的權利。
所謂保險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獲得在其賠償金額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物上代位又稱所有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兩者看似區別不大,但是細細説來,兩者的本質區別還是顯露端倪的。
(1) 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 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 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 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於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 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有關保險人的物上代位權的相關知識,可能有很多人都不太瞭解物上代位權這樣的專業名詞,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了物上代位權的含義還有在保險中常與物上代位權混為一談的代位追償權,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做了二者的區別,根據上述的內容可以清晰明瞭的知道二者的區別,在保險中,如果擔保的物體受到損害時,那麼就會出現上文中提到的兩種權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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