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託收承付結算,商業銀行辦理應遵循?
託收承付也稱異地託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貸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託收承付的適用範圍是:(1)使用該種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驗管理較好,並經開户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託收承付結算的基本規定如下:
(1)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時,收付雙方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訂明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付雙方信用較好,都能遵守合同辦理。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託收累計三次不款人發貨託收累計三次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户銀行應暫停收教人向該付款人辦理託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户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託收。
(3)收款人辦理託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
(4)託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5)託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6)簽發託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下:表明“託收承付‘的宇樣;確定的金額;收款人的名稱及帳號;付款人的名稱及帳號;付款人開户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户銀行名稱;
託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合同名稱及號碼;委託日期;收款人簽章。
(7)託收。即指收款人按照簽定的購銷合同發貨後,委託銀行辦理託收。
(8)承付。收款人開户銀行收到託收憑證及其附件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在承付期間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
(9)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其無力支付部分的款項,可按規定按逾期付款處理。
(10)在承付期內;如果收款單位未按雙方簽定的經濟合同執行,付款單位可向開户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1)重辦託收。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託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後,需要委託銀行重辦託收,應當填寫四聯“重辦託收理由書”,將其中三聯連購銷合同、有關證據和退回的原託收憑證及交易單證,一併送交銀行。經開户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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