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保證人還需要承擔責任麼?
現如今,欠錢的是大爺。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很多債務人在借款的時候,會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擔保,有時候是物,有時候是人。很多人處於義氣做了擔保人,此時沒有進行具體的約定簽訂合同等,在這種情況保證沒有太多的意義,沒有違約責任的存在,自然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事實上,違約責任不存在並不意味着沒有擔保責任。這種錯誤的思想使得不少人以簽訂合同為判斷的依據,甚至認為自己作為擔保人也僅僅是承擔主債務的責任。
首先,在實踐中,合同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方式,但是並不是僅僅只有這一種。 有些時候,保證人單獨的出具保證書,此時沒有合同的存在,其保證責任依舊是存在的。
其次,保證人除了承擔主債務以外,還需要承擔包含了違約金,利息等部分。此時合同中沒有具體的違約責任,並不能保證其沒有擔保的責任,只要是合同有瑕疵的情形,保證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當然,具體保證方式也會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1. 一般保證:保證期間,被保證人以及保證人是有先後的分別的,債權人應當先對債務人履行的義務進行仲裁或者起訴執行之後,才可以對保證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尊重先後順序,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責任;
2. 連帶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及保證人共同的承擔責任,或者是僅僅是保證人承擔義務,彼時保證人不能拒絕。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合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時候,只要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推定連帶保證,保證人需要承擔更重的責任,因此,在提供保證的時候,需要明確保證方式,防止自身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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