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是否屬於知識產權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根據考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原則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管轄問題做出約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合法有效的,不違反關於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規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特許經營本身是一項民商事行為(合同行為),本質上屬於民商事法律的調整範圍。特許經營的核心內容是涉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的許可使用問題。因此,對於因特許經營引發的糾紛,除了適用《合同法》以外(儘管特許經營合同不屬於《合同法》列名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會涉及《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竟爭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適用問題,而其他相關法律多是偶爾或者附帶涉及。可以説,因特許經營產生的糾紛一般情況下都是直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因此,《規定》將之列入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二、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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