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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又被單位返聘病假給發工資嗎?

病假2.65W

一、退休後又被單位返聘病假給發工資嗎?

退休後又被單位返聘病假給發工資嗎?

休返聘員工與單位是勞務關係,病假期間是否支付勞務報酬按雙方的聘用合同約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在《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退休人員形成的是特殊勞動關係。特殊勞動關係是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與用人單位形成特殊勞動關係,除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方面要執行勞動法標準外,其他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約定。

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已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而病假工資則是普通勞動關係下的福利待遇,所以能否有病假工資是根據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是否有協議而來的,並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雙方可協商解決。

二、相關知識

勞動者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按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户儲存額、退休年齡、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職工休病假期間,發放病假工資,當年繳費工資基數就要低於正常上班的,從而影響繳費工資指數和個人賬户儲存額,影響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户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退休之後又被單位返聘的工作人員應該享受到普通職工應該享受的普遍的待遇,對於其他的特殊的條款都應該在勞動協議中進行説明,所以被返聘的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勞動協議中關於自身利益的條款,確認無誤後在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