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滯納金怎麼算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對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徵收滯納金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確保本市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徵收,現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徵收滯納金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起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中心)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未在規定的日期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中心應及時催繳,督促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落實相關的繳費措施。社保中心對當月內未足額繳費的單位,應在次月第一個工作日起兩個月內移送勞動監察機構,勞動監察機構依法責令單位限期繳納,在責令期限內單位仍未足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徵收2‰滯納金。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均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延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未為個人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且在責令繳納期限內仍未足額繳納的,除補繳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外,並從應繳之日起按日徵收2‰滯納金。
三、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緩繳期滿未如期履行繳費計劃的,且在責令繳納期限內仍未足額繳納的,欠繳部分從緩繳期滿次日起按日徵收2‰滯納金。
四、凡在社會保險費徵繳審計、稽核工作中發現單位少繳、漏繳社會保險費的,且在責令繳納期限內仍未足額繳納的,除補繳少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外,並從應繳之日起按日徵收2‰滯納金。
五、繳費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故意少數漏繳社會保險費,故意拖延繳費時間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六、繳費單位確有特殊困難需減免滯納金的,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抄送勞動監察機構。社保中心對繳費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予以批准。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上海社保滯納金怎麼算”,通過上面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文件我們可以得知,如果企業未在每月15日之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又未獲得緩繳批准的,那麼除了須足額補繳社保費用外,將從欠繳的次日起按日徵收2‰滯納金。想要了解更多關於社保繳納的問題,歡迎登陸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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