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已離婚繼子仍要盡贍養義務嗎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這就説明繼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就產生與親生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指出,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婚姻關係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母,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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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一、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二、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三、符合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成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