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是否有必要請律師
不論案件大小,不論爭議財產多少,不論案件是否複雜,請了律師,花了錢,不論怎樣總比不請的好,在自己實力及心理承受範圍之內,請一個自己滿意的律師,畢竟能幫自己分析案件,在開庭時説幾句話,在調解時打個圓場,同自己不願意打交道的人聯繫,律師還是有用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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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要就子女財產以及共同債權債務進行明確,可以請律師幫你起草以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進行分配。離婚協議要以民政局辦理離婚後或經法院判決後才有法律效力,否則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若你們的離婚協議已經經民政局辦理離婚,或者經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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