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夫妻感情確破裂的證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般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因強姦、通姦、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等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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