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軍人身份證的流程
如何辦理
1、為加強管理,國家決定為軍人辦理公民身份證,在2002、2003年前後,全軍組織首批統計填寫了《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義務兵和士官統一由原籍辦理;軍官以前有證的,由原發證地公安機關負責核對升位號,沒辦理過的,由部隊駐地公安機關辦理。
2、該登記表一式三份,部隊相關審批單位和編碼地公安機關各留存一份,第三份存個人檔案。
3、基本流程:各單位軍務、幹部部門組織填寫與審核,蓋章寄當地武裝部(武裝部有你入伍的存根,便於核對),由武裝部會同縣以上公安機關核對編碼。
4、登記統計工作當年只進行了一次就結束了。部隊現有的無證人員已經全部統計完畢,今後再新入伍人員也不會因當兵被收回身份證。理論上,已對所有軍隊無證和舊證人員實現了全覆蓋。
5、公民身份證與地方人員證件完全一樣,和軍人證件互相也不衝突。身份證用以證明公民身份,供大家以公民身份參與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銀行開卡、買房貸款等),軍官證、文幹證、士兵證則是用以表明軍人身份,相當於地方機關的工作證,供執行公務、享受優待等需表明軍人身份時使用。
《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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