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探望權糾紛應注意什麼問題
1.支持性原則。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必須就其人品、性格、能力、職業、社會關係、(再婚後)家庭狀況以及與被探望子女的關係等方面,能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起積極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與確定撫養關係不同,由於探望側重的是與未成年子女精神上的交流,因此物質條件並非考慮的重要因素。
2.穩定性原則。由於未成年人正處於人生中主要的學習和心理趨向成熟的階段,因此,探望權的行使應考慮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學習及情緒、心理的穩定。
3.子女的身心愉悦規則。探望權的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被探望後,其心情高興、舒暢,性格變得開朗、外向,就可以説探望符合子女的利益。反之,其心情憂鬱、壓抑,性格變得封閉、內向,就很難説探望符合子女的利益。而被探望後子女的身心是否愉悦甚至健康,一定程度上就直接影響探望的內容(如探望時間的長短和方式)或探望權的中止與否。對此,可以通過老師、同學、朋友、鄰居、保姆等人的證詞獲得相關信息。
此外,還應兼顧考慮被探望子女的年齡及意願。一般説來,子女的年齡和意願雖不能決定探望權的行使,但從其可能會影響探望的具體內容和效果的角度考慮,仍有參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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