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兩個人打架和家暴有什麼區別?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1.06W
律師解析:兩人打架和家暴需要從兩個行為本質進行區分。
一般夫妻糾紛中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最關鍵的區別是要看施暴人的最終目的,是不是希望能從精神上控制對方。
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暴力週期,家暴行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
1.根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二條規定: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4.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的解讀,從理論界研究成果來看,家庭暴力的特點有五個方面:
普遍性。
家庭暴力關係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存在於不同國家、不同社會階層、不同民族、不同地區、不同職業、不同學歷、不同經濟地位、不同性別和不同年齡的人羣中。
因此,它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性別不平等現象。
隱蔽性。
家庭暴力被稱為“靜悄悄的犯罪”。
因為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具有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很難為外人知悉。
一方面,加害人擔心影響自己的形象,不想讓別人知道,因此不僅自己極力隱瞞,還要求受害人對外隱瞞。
另一方面,受害人受“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認為捱打是一件丟人的事,也往往捂着、蓋着,生怕被外人知道,不到萬不得已,不敢也不願告訴別人,包括自己的父母在內。
長期性和反覆性。
家庭暴力發生在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成員之間接觸頻繁、相互之間具有依賴性和控制性,產生於感情上的親近和衝突會使得他們之間的暴力衝突比陌生人之間的更加頻繁、持久,加害人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裏,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人採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特別是受害人對暴力的一再忍耐,會使暴力變得更加頻繁、更加嚴重。
絕大多數受害人會多次受到侵害,據有關組織調查,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長時間達40年。
主體特定性與形式後果的多重性。
雖然家庭暴力受害人不限於婦女,有些情況下男性、老人和兒童也會成為受害人,但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最為普遍和嚴重。
受害人遭受的也往往不止一種暴力形式,其傷害後果也可能是多種並行的。
比如精神暴力,雖然沒有軀體上的暴力形式,但受害人因為長期的心理傷害,會導致心理軀體化,受害人的臟器也會出現器質性變化而不可逆轉。
缺乏救助性。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大多是家庭中身強力壯者。
當他們施暴時,其他家庭成員往往難以有效地制止。
親朋好友、鄰居、甚至警察,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影響,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矛盾,外人不便多管閒事。
所以,當家庭暴力發生時,不僅鄰居中少有人干預,往往負有保障公民人身權利義務的執法部門也會不願干預。法律依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二條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一般夫妻糾紛中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最關鍵的區別是要看施暴人的最終目的,是不是希望能從精神上控制對方。
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暴力週期,家暴行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
1.根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二條規定: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4.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的解讀,從理論界研究成果來看,家庭暴力的特點有五個方面:
普遍性。
家庭暴力關係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存在於不同國家、不同社會階層、不同民族、不同地區、不同職業、不同學歷、不同經濟地位、不同性別和不同年齡的人羣中。
因此,它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性別不平等現象。
隱蔽性。
家庭暴力被稱為“靜悄悄的犯罪”。
因為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具有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很難為外人知悉。
一方面,加害人擔心影響自己的形象,不想讓別人知道,因此不僅自己極力隱瞞,還要求受害人對外隱瞞。
另一方面,受害人受“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認為捱打是一件丟人的事,也往往捂着、蓋着,生怕被外人知道,不到萬不得已,不敢也不願告訴別人,包括自己的父母在內。
長期性和反覆性。
家庭暴力發生在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成員之間接觸頻繁、相互之間具有依賴性和控制性,產生於感情上的親近和衝突會使得他們之間的暴力衝突比陌生人之間的更加頻繁、持久,加害人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裏,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人採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特別是受害人對暴力的一再忍耐,會使暴力變得更加頻繁、更加嚴重。
絕大多數受害人會多次受到侵害,據有關組織調查,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長時間達40年。
主體特定性與形式後果的多重性。
雖然家庭暴力受害人不限於婦女,有些情況下男性、老人和兒童也會成為受害人,但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最為普遍和嚴重。
受害人遭受的也往往不止一種暴力形式,其傷害後果也可能是多種並行的。
比如精神暴力,雖然沒有軀體上的暴力形式,但受害人因為長期的心理傷害,會導致心理軀體化,受害人的臟器也會出現器質性變化而不可逆轉。
缺乏救助性。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大多是家庭中身強力壯者。
當他們施暴時,其他家庭成員往往難以有效地制止。
親朋好友、鄰居、甚至警察,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影響,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矛盾,外人不便多管閒事。
所以,當家庭暴力發生時,不僅鄰居中少有人干預,往往負有保障公民人身權利義務的執法部門也會不願干預。法律依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二條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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