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婚房子是老公的他死了我還有居住權嗎,他離婚填寫才產由子女所有?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3.19W
律師解析:一般情況下,即便是您老公的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也屬於遺產範圍,您作為您老公的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對您老公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但是因為您老公在離婚時已經對該房產做出了約定,將房產贈與他的子女,那麼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贈與關係。
那麼您老公的子女有可能起訴,要求取得涉案房屋,那麼房屋就不屬於您老公的,您在該房產上就沒有了權利依據,也不享有居住權。
雖然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房屋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指:
贈與人在贈與行為完成前可以撤銷贈予,即錢款沒有交付,房產沒有過户前贈與人可以反悔。
但是因為離婚協議不同於贈與合同,具有很高的人身屬性,所以不能任意撤銷。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孩子要求履行或者夫妻一方以房屋沒有過户為由而撤銷贈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1、《民法典》施行前,此類案件以最高院民一庭吳曉芳法官為代表的主流裁判觀點認為:
(1)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一個整體,是“一攬子”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
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侵佔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因此,在離婚後一方欲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徵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2)如果當事人達成的贈與協議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製作成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一旦生效,即賦予了和判決書同等的強制效力,其效力應該等同於或高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必須履行。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但是因為您老公在離婚時已經對該房產做出了約定,將房產贈與他的子女,那麼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贈與關係。
那麼您老公的子女有可能起訴,要求取得涉案房屋,那麼房屋就不屬於您老公的,您在該房產上就沒有了權利依據,也不享有居住權。
雖然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房屋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指:
贈與人在贈與行為完成前可以撤銷贈予,即錢款沒有交付,房產沒有過户前贈與人可以反悔。
但是因為離婚協議不同於贈與合同,具有很高的人身屬性,所以不能任意撤銷。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孩子要求履行或者夫妻一方以房屋沒有過户為由而撤銷贈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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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施行前,此類案件以最高院民一庭吳曉芳法官為代表的主流裁判觀點認為:
(1)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一個整體,是“一攬子”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
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侵佔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因此,在離婚後一方欲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徵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2)如果當事人達成的贈與協議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製作成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一旦生效,即賦予了和判決書同等的強制效力,其效力應該等同於或高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必須履行。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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