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的定義及表現形式是什麼?
工程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將工程的施工任務交由其他施工單位來完成的行為。工程轉包的形式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這兩種轉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並無實質上的區別。
在認定工程轉包行為時需要注意的是轉包和分包的區別。我國法律是允許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因此,承包人是否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以及承包人是否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是區分工程分包與工程轉包的關鍵所在。對於那種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不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或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即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無論承包單位是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以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在工程施工實踐中,還有一種轉包行為就是掛靠行為。所謂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並向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管理費”的行為。
掛靠行為的產生通常是因為掛靠人由於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而作為被掛靠的施工企業,雖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掛靠人通過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方式,以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名義與建設方簽訂施工合同並辦理各項手續後,由掛靠人直接實施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只承擔形式上的“管理”責任,並不具體承擔工程的技術、質量及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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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中標後可以轉包嗎
視情況而定。轉包是違法的,任何形式的轉包都不允許。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係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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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是?
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的主要區別:(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2)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設備、原材料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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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跑了算詐騙罪嗎
如果之前就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套取開發商或者總承包人信任拿到進度款,然後跑掉,屬於詐騙。如果臨時起意拿走進度款,而不進行合同條款約定的建設工作就屬於民事違約。這個不能算侵佔,因為錢是開發商或者總承包人支付給包工頭進行項目建設的,支付工程價款是開發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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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可以轉手分包嗎
律師解析: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