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和備案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工程施工合同和備案合同區別是什麼?
備案合同與施工合同並沒有什麼差別,在一般的情況,兩個合同的內容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就是陰陽合同,會導致在工程款的結算上出現較大的爭執,一般是以備案合同為準;如果是合同兩方有意調整,在不違背原則的基礎上,兩方另簽訂合同談判明確。
相關規定:《招標法》第46條限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如果合同的商定實質性的改變了招標文件限定的條款,此商定為無效商定。非實質性的改變的條款以簽訂合同是準。
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該規定的工程主要涉及公共工程,由於此類工程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極易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認定實際施工的“陰合同”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
存在兩份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是一致的那麼就沒有什麼區別;如果備案合同與施工合不一致的話,那麼就是陰陽合同的,這樣有可能會出現施工合同最後的結算款與備案合同的金額不一樣,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建議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要求還是比較的嚴格的,如果説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合同,那麼到有關部門來進行備案備案的合同備案是和簽訂的合同內容保持一致,否則就有可能會存在營養合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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