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期有哪些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期是對工程完成以後保修期限的規定,建築工程項目中對質量的要求是第一位的,儘管在項目完成以後也是需要對項目工程投產之後的質量有一個保修期的,那麼這個保修期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期規定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區別
1、起算點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指出: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換言之,缺陷責任期未必從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從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與約定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必須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不屬於法律法規,期限經雙方約定遵守。
3、是否竣工驗收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換言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質量保修期開始的先決條件,若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自然談不上質量保修期。
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指出: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換言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構成缺陷責任期開始的先決條件。
4、維修期限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換言之,上述年限的規定為最低標準,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嚴於最低標準的年限。若雙方不約定,則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標準。
②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指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換言之,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缺陷責任期,則無缺陷責任期可言。
建築工程的投產之後是需要規定一個保修期的,如果在保修期限之內驗收的建設工程不合格,應當由施工方進行維修,並且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於一些基礎的建設工程規定了最低的保修期限。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與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期相關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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