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殘沒有錢賠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致殘沒有錢賠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何為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該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司法解釋
按照司法解釋的精神,補充賠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或行為人在實體上的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着,經營者或行為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兩者可能一致,如經營者或行為人如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損害結果根本就不會發生的情形,經營者或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與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完全一致。但許多情形下,經營者或行為人的賠償責任範圍要小於直接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範圍。
交通事故致他人傷殘,而當事人無力承擔賠償費用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由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單位履行相關賠償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未成年人造成了他人的傷亡或者經濟財產損失的,因未成年人不具備償還能力,則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相關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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