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進行傷殘鑑定時間具體要看進行傷殘鑑定的目的是什麼。
(一)如果是因為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為出險後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如果是因為侵權受傷的,傷殘鑑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復到穩定的狀態。但是我國民法典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向法院起訴維護民事權益的時效為一年,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的,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如果是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如果是侵權受傷,則可以由醫院鑑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交通事故傷殘怎麼評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經治療已達到臨牀效果穩定即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一)評定傷殘等級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交通事故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經過系統治療,達到醫療終結,根據功能障礙情況,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1、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交通事故損傷為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2、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二)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1、認真分析傷殘與交通事故致傷的因果關係。
2、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對於交通事故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 相等作用、 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實事求是地評定。
3 、對於對稱性器官、 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傷殘評定時,應説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説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四肢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説明。
現實中,申請進行傷殘鑑定的目的不同,也就會導致傷殘鑑定的時間不一樣,換言之傷殘鑑定有時間限制,而不是隨時什麼時候都可以進行鑑定。要是超過了規定時間再申請進行鑑定的,則即使鑑定出結果了,這樣的結果也是不會被採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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