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怎麼給對方?
一、離婚後撫養費怎麼給對方?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公民對婚姻的觀念也是發生了改變,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會因為一些瑣事而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當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後,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同時沒有爭取到撫養權的一方也是需要按照約定和規定來支付撫養費用,具體金額可以雙方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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