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撫養費怎麼判定2021年
一、離婚小孩撫養費怎麼判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可根據以下標準給予:
1、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更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直到孩子成年或16歲能夠獨立生活。
二、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法律規定,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對於子女撫養費增加的數額,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及父母的實際收入來確定。
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1、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4、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認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與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大標準所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減少或增加。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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