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要孩子撫養權合理嗎?
一、離婚起訴要孩子撫養權合理嗎?
離婚起訴要孩子撫養權是合理的。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二、離婚爭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
爭取子女撫養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首先,協商解決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2、不滿兩週歲的孩子
考慮到小孩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3、兩週歲以上的孩子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雙方都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等。
4、十週歲以上的孩子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起訴離婚時要求爭奪子女的撫養權是一項非常正常和合理的權益,這個過程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法院在判決子女的撫養權的時候將會考慮諸多的因素,因此也會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相關的取證,保證最終的判決結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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