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明材料可以證明法定監護關係
子女撫養1.29W
一、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1.法定監護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特別的證明文件。
2.近親屬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只需要户口本即可證明。
二、法定監護人的定義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三、法定監護人的範圍民法總則第27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法定監護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特別的證明文件。
2.近親屬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只需要户口本即可證明。
二、法定監護人的定義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三、法定監護人的範圍民法總則第27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雙方都不要孩子,可以判給爺爺奶奶養嗎?
現代快節奏的生活習慣,有些父母並沒有做好為人父母的準備就已經懷孕並生下孩子。如果離婚,雙方因為一些原因都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爺爺奶奶可能會接納孩子。但是首先,因為父母對孩子都有撫養義務,就算雙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也會根據一些合理情況,將孩子的撫養...
-
在我國離婚後撫養費是指哪些
離婚對大多數人來説都是一件痛苦的事,我國對離婚雙方的相關子女進行保護。規定相關的一方進行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這類撫養費包括相關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相關子女成長需要的一類費用,相關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婚姻...
-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姐姐是第二監護人嗎?
現實生活當中,未成年人如果要用自己的錢去購買一些大件物品的話,那麼很有可能和對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這是因為他們的行為能力是有限制的,必須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因此很多人想了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姐姐是第二監護人嗎?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姐姐是第二監護人...
-
上訴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上訴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