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宜撫養子女怎麼辦?
一、監護人不宜撫養子女怎麼辦?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二、離婚後孩子監護人是誰?
1、對於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2、 離婚後,父母一般均會分開生活,或者重組家庭,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或隨母生活,這勢必會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監護,怎麼才能使與子女分開生活的 父或母一方依法盡其監護職責呢?實踐中一般與子女分開生活的一方,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後,有時候會出現監護人不宜撫養子女的情況,這個時候,另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監護,撤銷對方的監護人資格。法院做出判決的依據是孩子是否得當好的監護及撫養。如果訴訟狀中的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法院會做出撤銷監護權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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