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的責任有哪些?
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的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什麼人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設立監護制度有明確的目的性,即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2)監護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作為監護人的特定公民或社會組織與作為被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具有特定性;
(3)監護關係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即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保護的權利與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父母是屬於法定的監護人,如果父母沒有能力監護的,那麼就可以由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管是父母還是其他人都需要承擔起自己的職責,而且還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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