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份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自從我國全面開放二胎政策以來,國家提倡建議的是一對夫妻可有兩個子女,那麼由此產生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問題就引起了廣大民眾的關心,社會撫養費是對超生超育的家庭徵收的一種罰款性費用,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那麼部分省份的社會撫養費最新徵收標準是什麼呢?
據悉,目前實施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具體徵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據國家法制辦介紹,《辦法》出台後,全國30個省(區、市)先後對本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徵繳方式等內容。但是,在實踐中存在着全國徵收標準不統一、徵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2014年國務院法制辦發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但是該條例尚未生效,如無意外該條例可能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
一、上海
《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
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
(二)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純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年純收入的三倍徵收。
二、廣東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三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北京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徵收;
(四)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女方生育時不滿28週歲或者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的,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五分之一徵收。
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
四、江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浙江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六、山東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七、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超出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數量多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年總收入低於或者相當於當地計徵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徵基數的二至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高於計徵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徵基數的六至十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徵基數的十至十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八、湖南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九、陝西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徵社會撫養費;西安19.8-39.7萬元起6.6-19.8萬元33100元
十、天津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市或者區、縣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徵。居民年實際收入高於上述規定基數的,以其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徵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根據前款規定的基數,結合違反本條例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對違反本條例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不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本人生育子女數。
第三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但未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四分之一計徵社會撫養費。
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計徵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計徵社會撫養費。
十一、福建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十二、四川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徵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6倍至8倍徵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9倍至10倍徵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2倍徵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計徵基數分別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發現違法生育行為上一年農村人口所在縣統計部門公佈的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人口所在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收入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超過部分按1倍至2倍徵收;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十三、湖北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規定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處理:
(一)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税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核實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十四、遼寧
《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
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批准手續生育的,按照計徵標準0.5倍的標準繳納。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條件,但女方年齡未滿26週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徵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徵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
當事人一方為本省户籍、另一方為非本省户籍的,由具有本省户籍一方當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
十五、雲南
《雲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非農業人口夫妻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分別按照省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計徵;
(二)農業人口夫妻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分別按照地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地州市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5至8倍計徵;
違法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以違法生育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違法多生育子女數為倍數計徵。
本條規定的違法生育人員,本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以其超過部分為基數加收3 倍的社會撫養費。
十六、安徽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徵基數)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高於計徵基數1倍以上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十七、河南
《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從發現其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如下規定徵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徵社會撫養費。
(二)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徵社會撫養費。
十八、江西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條:
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3.5倍徵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7倍徵收。
十九、吉林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夫妻超生一個子女的,一次性徵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純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規定的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城鎮居民以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村民以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標準。
二十、河北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準各一次性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不低於本市、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是農村居民的,按不低於本鄉、民族鄉、鎮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100%徵收;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而提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別按1500元的金額徵收。
(三)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但未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證》而生育的,分別按500元的金額徵收。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分別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第二個子女的徵收標準徵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第3個子女的徵收標準徵收;生育第3個以上子女的,以此類推。
(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辦理《結婚證》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分別按1500元的金額徵收。
(六)除本條第(四)、(五)項外,其他因非婚姻關係生育子女的,按雙方子女總數計算子女數,比照本條第(四)項標準徵收。石家莊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5.0-15.1萬元25274元
以上全文列出了我國二十個省份的社會撫養費最新徵收標準,供大家參考,當然每個省份之下的地級市可能又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還需要去當地計生辦進行諮詢瞭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社會性,也是從合理保護我國資源的角度出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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