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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不願指定監護人怎麼辦,怎麼處理?

一、居委會不願指定監護人怎麼辦,怎麼處理?

居委會不願指定監護人怎麼辦,怎麼處理?

居委會不願指定監護人的問題處理方式為:居委會不肯指定監護人可到法院起訴,由法院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二、指定監護人的概念是什麼

指定監護人,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的指定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有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有資格作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只限於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上述組織和機關的指定權也有優先順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首先行使指定權,其次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只有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才通過判決指定監護人。

三、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法律中對於孩子的監護人的指定問題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其監護人是有所不同的,但是由誰做監護人由誰來指定監護人的順序是有着非常嚴格的規定的。在居委會不願制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可以代孩子到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來指定合理的監護人。

標籤:居委會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