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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民法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監護人主要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或者是不具備行為能力者的監護,而法律也規定了監護人的監護順序。那麼,民法監護人順序是什麼?根據規定監護人的順序根據和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決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幫助大家瞭解。

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

1、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關於民法監護人順序是什麼?經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監護人對於被監護者是一個重要的角色,保障着被監護人的生活,因此法律有着嚴格的規定。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問題,也可以來諮詢我們的律師,可以幫助大家解決。

標籤:民法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