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探視權判定的規定哪些
濫用探視權判定的規定哪些
濫用探視權判定的規定是自己的探望行為侵害了孩子的利益,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説,只是變更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而離婚的父母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自己子女既無法律依據又不符合情理,更與現代文明社會發展不相一致。
民法典在探視權的規定上有着明確的制定,但是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可能會有一定的歧義,所以在問題的解決上,如果自己不能呢個合理的使用有關的法律規定,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就會有着實際的差距,所以自己要多加了解有關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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