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撫養費多少才可以達到標準?
雙方離婚撫養費多少才可以達到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費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付,雖然在個案中會有地區和經濟水平上的差異。
總的來説,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問題
一、撫養權歸屬
1、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方因工作、學習,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小孩,致使小孩無法隨其共同生活,從維護子女利益出發,應當由父親直接撫養。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之後最多考慮的就是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但是這兩樣都是作為父母應該要協商的,雙方離婚撫養權和撫養費這兩樣,每一個人必須要各承擔一種,這樣才能共同的把自己的孩子養大,這也是我們作為當父母該承擔的義務。因此,給撫養費的一方就要按照自己的工資實際情況來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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